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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定

编辑日期:2016-03-27 作者/编辑: 阅读次数: 799 次

山东省教育厅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对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为提高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证新生入学质量,加大招生过程监管力度,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依法依规招生,促进成人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设立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成人高等教育招生政策、招生章程等规章和招生专业计划,研究决定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三条  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学校分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领导作为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组织、协调的责任。

第四条  学校设立的成人高等教育管理机构为组织和实施成人教育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申报调整、录取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实施。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教育招生工作在应在学校纪委的监管下进行,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应参与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录取的监督工作,负责处理招生过程中违纪、违章事情。

第三章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设立的函授站有义务开展行业社会需求及生源的调查,为申报专业和编制招生计划提供依据。 

第七条  新设专业必须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同时报送专业论证报告及教学计划。所申报的专业名称及类别须与教育部所颁布的专业名称及类别相一致。

第八条  新专业的申报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提交完整材料,并按规定时间报批,经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后方可招生。

第九条  学校根据招生区域内社会、经济、文化对各类人才需求,结合师资、教学资源等办学条件,制定当年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加大社会需求大、教学条件好、教学质量高的专业招生计划,适当压缩需求小、生源少的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须按教育部、省教育厅规定的时间和具体要求申报当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须认真执行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若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调整,须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四章 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

第十二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招生规定,制定招生简章,并利用媒体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内容包括招生范围、学习形式、学制和年限、办学地点、录取原则、收费标准以及专业加试科目的时间、地点等。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4-5月份印发招生简章和招生宣传提纲。函授站根据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以及主办高校的招生宣传提纲要求,制作本站招生宣传资料和发布招生信息,组织实施招生宣传工作。函授站的招生宣传资料须提交主办高校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函授站发布招生广告和宣传时,必须明确成人高等教育的学历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地点、学习形式、毕业证书类型等关键信息,不得混淆成人高等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班,以及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区别,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考生。

第十五条  函授站应在主办高校的指导下,于每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报名期间,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招生咨询和考生报名服务工作,积极组织和发动生源。

第十六条  严禁委托个人(包括在校教师和学生)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严禁提前向未经成人高考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严禁采取“先上车,后买票”方式招收超前生;严禁对考生“许愿”、“承诺”,误导考生,制造矛盾。

第十七条  主办高校应及时掌握掌握各函授站本年度成人高考考生报名情况,收集整理考生报名信息,为调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及录取提供依据。

第五章 招生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负责制定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方案和承担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九条  遵循“按需培养,德智体全面衡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成人高等教育招生政策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严格按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严格按程序进行操作。

第二十一条  录取中,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规定,依据考生志愿情况进行计划调整,经省教育厅批准后,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如某专业录取人数不足最低开班人数,学校视专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班。可采取调转专业或调到就近函授站合并组班的办法解决。最低开班人数由主办高校确定。

第二十三条  若按志愿录取考生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根据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规定按征集志愿录取或调剂录取。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得设置限制条件拒绝录取符合国家及省规定报考条件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省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凡被正式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得改录其他学校。

第二十六条  对于录取中确需调整专业的考生,须征得考生同意。

第二十七条  录取工作全部采用教育部网上录取学院统进行。由学校根据预执行计划数制定录取方案,在网上提交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通过后,确定预录取名单。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束后,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打印《全国统一招生录取新生登记表》。并加盖“山东省招生委员会成人高校录取专用章”。学校领取存档。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